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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規定以及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開展蘇州市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以及繳存單位基礎信息核對的通知》蘇房金規〔2015〕3號文件精神,現開展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同時結合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基礎信息核對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基數調整
(一)本次調整范圍為我市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下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二)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資收入(工資總額)核定。工資總額具體口徑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執行,即工資總額是指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不論成本中列支的還是在其他項目中列支的,均應計入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
(三)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Z高限額為蘇州市201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17700元,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此金額的則按Z高限額作為繳存基數,不到Z高限額的按實計算。
(四)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收入(工資總額)開展繳存基數調整。調整后的職工繳存基數不得低于當年昆山市社保Z低繳費基數。如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實低于社保Z低繳費基數的,需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核準后進行調整,但Z低不得低于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當年公布的Z低月工資標準。
(五)繳存基數調整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調整工作應在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12月1日起,對繳存基數仍低于社保Z低繳費基數的,將統一調整到社保Z低繳費基數。
2015年7月到單位辦理調整月份之間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應在調整當月做一次性補繳。
(六)新職工住房補貼的月工資基數同口徑同時調整。
(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8%~12%,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未達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繼續上調。
(八)本次調整未涉及的內容,仍執行原規定。
二、繳存單位基礎信息核對
2014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開戶)的單位,應在本次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的同時開展基礎信息核對工作。
繳存單位基礎信息核對主要包括:核對單位住房公積金代碼、組織機構代碼、社保編號、工商注冊號、地址、單位名稱、性質、所在地區、所在區(鎮)、法定代表人、經辦部門、部門負責人、聯系人、辦公電話、手機等信息。
繳存基數調整結束后,將對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開展抽查。